挪用資金罪&職務侵占罪
在反腐案例通報中,我們時常看到“挪用資金罪”、“職務侵占罪”,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說說這兩項罪名是如何規定的、包含哪些情況,及二者間的界限。
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,數額較大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,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,但數額較大、進行營利活動的,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數額特別巨大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1、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,數額較大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;但未用于營利或非法活動。2、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,數額較大,進行營利活動的。所謂“營利活動”主要是指進行經商、投資、購買股票或債券等。本行為沒有挪用時間長短的規定。3、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,進行非法活動的。所謂“非法活動”,如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、賭博等活動。-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,不需要同時具備。
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1、侵吞行為。“侵吞”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自己管理、經手、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據為己有。2、竊取型非法占有。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,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。一般來說,以行為人合法管理本單位財物為前提,監守自盜是最典型的一種。3、騙取型非法占有。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采用虛構事實,隱瞞真相的方法,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。例如購銷人員偽造涂改單據冒領財物,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。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,對象是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,僅指錢;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,對象是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,既包括錢,也包括物。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,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;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,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。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,并不要求“數額較大”即可構成犯罪;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,才能構成。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,但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,而是準備用后歸還;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,而并非暫時使用。“廉”是人類的一種高尚品質,“貪”則是人性的致命弱點。只有清廉自守,堅守從業底線,才能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從容面對。